时间:2018-05-14来源:水利部网站
本站讯 为进一步完善河长制考核机制,近日,经安徽省级总河长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了《安徽省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省级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规定,省级年度考核由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市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7个方面。考核按照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各市自评和省级考核相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考核办法》规定,2018年底,各市根据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部署,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2019年元月中旬,省河长办及各成员单位开展抽查复核,对所负责考核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分,由省河长办汇总形成综合评分和考核结果,报省级总河长会议审议确定后予以通报。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
《考核办法》要求,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次年河湖管理、环境保护类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予以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市要书面向省委、省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