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2来源:水利部网站
本站讯 近日,厦门市印发实施《厦门市河(湖)长制约谈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落实厦门市河(湖)保护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目标任务,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水功能的;
(二)流域(含湖、库,下同)水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或存在比较严重水环境污染隐患,可能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的;
(三)流域区内影响水环境保护独立执法问题较突出的;
(四)流域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影响水环境较大突发事件,或者落实影响水环境的较大突发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
《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提升厦门市河(湖)保护管理水平,督促各区各部门切实履行河(湖)管理责任,依法治水管水。